5月16日前,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
6月27日前,需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实行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5月16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
如果是出售已取得的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5月1日起,仍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