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42.3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了22.58元。最高人民法院在同一天下发了同样内容的通知。
国家赔偿标准的变更源于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就在三天前,国家统计局公布: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6.32万元,日平均工资为242.30元。
也是在5月13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陈满就国家赔偿问题达成赔偿协议,向陈满支付国家赔偿金275.37万元,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18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
陈满,因卷入一起杀人案,被错判死缓,失去自由8437天。平冤昭雪后,陈满提起了一笔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误工费、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申冤支出等在内,共966.13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这与他最后得到的赔偿金相比,差了近700万元。又因为陈满案国家赔偿协议的达成日期,与“两高”新国家赔偿标准的下发差了3天时间。其人身自由赔偿金还是按照去年的标准(每日219.72元)来计算的。这三天之差,赔偿金差的就是19.05万元。
相对于国家赔偿法来说,法院只是适用法律的机器。9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可视为海南高级法院在其自由裁量权内所作的努力。而此前各地法院对冤狱精神损害补偿多默认在50万元的标准之内。
另一位也卷入了一起杀人案的冤案苦主呼格吉勒图,比陈满更不幸,他在案发61天后就被执行了死刑。“呼格案”平冤后,其父母李三仁、尚爱云获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万元,这笔赔偿包括了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比较这些数字是残酷的。23年自由、鲜活的生命,失去了再也不会重来。100万也好,90万也罢,对于精神损害而言都只具“抚慰”性质,而非“等价赔偿”。总体来看,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从无到有,再从少到多,总的趋势是步步走高,这符合人权保障的方向。
至于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目前的标准固然简便易行、可操作性较强,但当下的合法性并不等于合理性。坐一天冤狱,赔一天(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这样的计算方式,被一些网友戏谑为“包吃包住8万一年”。这里的8万,也绝不是365天人身自由的等值价格。它只是在中国国家赔偿制度演进过程中,相较过去的不赔或象征性地赔而稍具相对合理的赔偿额度。未来的冤狱赔偿,可以预期的是,不但数额会持续走高,赔偿标准也会更加科学、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