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投诉人轩先生向海口金某矿泉饮料公司租用一批水桶,双方约定水桶抵押款为16.5万元,最迟退桶时间为4月23日。但轩先生直到4月26日才去退桶,而且退还的桶数量也不足。海口金某矿泉饮料公司因此拒绝退还押金。双方僵持了一个月,轩先生拨打12345求助。
尽管轩先生存在一定过失,工商人员根据“消费者权益至上”和“有诉必接,接诉必果”的原则,立即派出国兴工商所维权人员到现场调处。金某矿泉饮料公司坚持认为轩先生违约在先,不同意退款。了解到轩先生正处于创业初期,难以承受如此巨大的损失。工商人员先后三次登门调解,耐心做双方思想工作。最终金某矿泉饮料公司同意退给轩先生押桶款10.5万元,双方均表示非常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