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秀英新建祥钢管扣件租赁部、儋州宏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6)琼0107执212、4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海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新港区3号第壹层右边,证号:HK22521的房产以及位于海口市新港路11号2幢407房(证号为HK088170);一幢101房(证号为HK088197);2幢304房(证号为HK088173);2幢801房(证号为HK088192);2幢306房(证号为HK088167);2幢112房(证号为088165)的房产。现拟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如对上述被查封的房屋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七月六日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