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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28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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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司法厅
关于律师事务所 公证处 律师 公证员二O一五年度考核的公告
  全省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律师、公证员2015年度考核工作已经结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分所)、公证处必须持有效的《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公证机构执业证》执业。有效的《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纪录页中盖有海南省司法厅年度考核备案章,有效的《公证机构执业证》(副本)在公证机构年度工作考核纪录页中盖有海南省司法厅年度考核备案章。

  二、律师、公证员必须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执业证》执业。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在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页中盖有海南省司法厅年度考核备案章,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执业证》盖有海南省司法厅公章。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聘请律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受理律师办理的案件时,应注意查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是否真实、有效。当事人应当与律师事务所办理有关委托手续和交纳法律服务费,交纳法律服务费后应当向律师事务所索取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海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律师私自收案、收费一经发现,将依法查处。

  四、本次公告的内容及通过2015年度考核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名单将在海南司法行政网(网址:http://justice.hainan.gov.cn)上公布,以便社会各界对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律师、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公证员可以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直接向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律师协会、海南省公证协会投诉(海南省司法厅投诉电话:0898-65919081、海南省律师协会投诉电话:0898-66161292、海南省公证协会投诉电话:0898-66278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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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司法厅 关于律师事务所 公证处 律师 公证员二O一五年度考核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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