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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15日 星期一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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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才应是“职业打假人”
  近日,工商总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当中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项界定被认为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8月14日《西安晚报》)

  近年来,以“知假买假”为主要特征的“职业打假”行为一直游走于法律的边界,并在人们褒贬不一的争议声中得以生存与发展,甚至成为某些人敲诈勒索、敛财暴富的手段。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将“职业打假人”排除于《消法》的保护范畴,无疑是对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不当之举的行为矫正,当属法治社会的应有状态。新消法实施条例对“职业打假人”说不,既为正当消费者的群体清理门户,也让这种有悖道德、有失诚信和有违正义的不当行为,明确失去法律依托。

  值得追问的是,看似名不正言不顺的“职业打假”缘何能大行其道,甚至成为依法维权打假的诉讼主体?究其原因或许有三个层面的因素。一是政府监管部门的履职缺位。作为市场监管主体和贩假售劣克星的工商管理部门,没有完全尽到为消费者把关的责任,而是常常处于“民不告官不究”的被动状态;二是消费者自我维权能力缺失。尽管假冒伪劣产品让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受损,但鉴于其权益保护意识的缺乏和对诉讼维权的成本考量,多数消费者并没有宁可“打一元官司”也要伸张正义的勇气和韧劲,而是采取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忍气吞声态度;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缺失。尽管各级都不乏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但并没有切实履行其为消费者发声、维权的“娘家人”作用,如果不是消费个体的愤然举报,鲜见由消委会发起的公益性诉讼。由此解读,“职业打假人”当不无“适者生存”的一定道理,甚至或成打假不力的弥补渠道。

  “知假买假”的根本诱因在于市场有“假”,而“职业打假”的闷声发财正是源于由市场监管不力提供的机会。如此说来,在“职业打假”退出消费保护行列之后,市场监管部门就应主动担负起“职业打假人”的角色,这既是其净化商品市场、维持经营秩序的职责所系,更是顺应民众诉求、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必然要求。政府部门监管到位之日,便是“职业打假”退避三舍之时。(张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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