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中院认为,被告人孙道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6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孙道静多次收受多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对其予以惩处。孙道静到案后对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认罪部分予以从轻处罚。
宣判后,孙道静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