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新兴镇某村的王某看到同村村民在附近修路时,想起自家牛圈旁的低洼处需要填补,便私自带着铲子到修路处铲了一些水泥浆填补了自家牛圈的低洼处。同村参与修路的邱某看到后,便用铁铲将王某填好的水泥铲出,填补了公路的接口。
王某看到后,与邱某发生了激烈的争吵。王某遂将邱某打倒在地,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王某致邱某轻伤二级,达十级伤残。案发后,王某赔偿邱某人民币7000元,并取得邱某的谅解。
屯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二级、达十级伤残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