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于2016年1月28日认购我公司开发的位于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湖光山舍3号楼704号房,并签订《湖光山舍认购协议书》。认购书中约定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您需要在2016年3月28日前付清认购书中约定的全部房款。后虽我公司多次催促并向您发送催款函、律师函等函件,您均未按期履行;后又向我公司提出分期付款申请,因付款周期较长,您同意在原价格基础上上浮总价,但需在8月31日前付清全款。但经我司工作人员多次催促,您至今未付清。
现正式通知您: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我司将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与您解除该套商品房的《湖光山舍认购协议书》并所支付定金不予退回,开发商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相关违约责任均由您个人承担。特此公告。
三亚金厦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