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清理执行案款过程中,经查,你们尚有执行案款未办理清退,现向你们发出公告,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日内,持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到本院办理退款手续。逾期未办理,后果自负。
特此公告
本院地址:海口市青年路36号 邮编:57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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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