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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草案)》提交审议
禁止渔船等从事渡运
  本报海口9月26日讯 (记者尤梦瑜 实习生林敏 通讯员黄顺祥)在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期间,《海南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二次提请审议。草案对渡口渡船的管辖范围明确为海南经济特区范围内,同时明确了各级交通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草案中的“渡口”是指经依法批准在海南经济特区的江河、湖泊、水库、港湾及海南岛与近岸岛屿之间,设在两岸专供渡船渡运人员、车辆、货物的场所和设施,包括渡运所需的码头、水域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草案对安监部门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提出新要求,规定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渡口渡船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在渡口渡船的经费保障方面,草案提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性渡口渡运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草案明确提出禁止排筏、农用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报废船舶从事渡运。渡船夜航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夜航设备,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乘客、车辆过渡,应当遵守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听从渡口渡船工作人员指挥。渡船满额时,不得强行登船过渡;渡船未停稳或者已启航时,不得强行登离渡船。

  此外,人大法制委员会还增加了有关建立渡口防洪预警机制、主管部门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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