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海南某农场未经主管单位农垦总局批准,就某农场所使用的国有土地与某石化供应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将该涉案土地转让给某石化供应有限公司。
1999年某石化供应有限公司持该协议书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2014年,海南某农场发现某石化供应有限公司已领取了涉案土地的国土证后,对政府的颁证行为不服,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颁发给该公司的国土证。
一中院行政庭受理原告的民事起诉后,与行政案件合并审理并同时作出判决。民事案件因转让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范而判决,确认《土地转让协议书》无效;行政案件因颁证的依据即转让协议被确认无效而判决,撤销政府的颁证行为。
一中院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一中院在司法实践中将二者合并审理,可以处理好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问题,防止出现相互矛盾或相互推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