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22时30分许,杨某驾车,停在海口市美兰区一油气站旁。随后,他与被害人龚某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杨某回到车上,开车从后撞倒龚某,并将其向前推行十几米,随后加速前进,使小车前后轮均轧过龚某的身体。之后,杨某驾车逃离现场,凌晨被抓获。警方扣押了肇事车辆以及假军官证1本、手铐1副等。
经公安司法鉴定,龚某双侧耻骨骨折,左侧骶骨骨折,损伤属轻伤一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