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16年5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保亭)食药监食罚﹝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5月20日前到保亭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由于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自2016年5月21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最高为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罚款数额,现要求你单位立即向指定银行代收机构缴纳罚款。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现要求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到我局领取《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本局地址:保亭县保城镇文明中路老文体局三楼。联系人:杨国海;联系方式:18084611410
保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