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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诚意金”难买房主诚意
没买到房子还赔了利息 律师提醒:定金、诚意金一定要分清
  本报海口11月10日讯 (记者丁平 通讯员毛雨佳 蔡莉)入冬后,海南岛依然温暖如春。不少北方人想到海南买房当“候鸟”,黑龙江的梅女士就是其中一位,不过,她买房交“诚意金”后,不仅没买到房,还赔了“诚意金”利息。

  2009年12月,梅女士与海口市龙华区某园小区开发商签署了一份《海口市某园小区特别房号预留申请书》,并当场缴纳了50万元“诚意金”,双方约定:梅女士取得海口市龙华区某园小区3号楼12层1202号房的第一选房权,梅女士在开发商推售该房号时方可办理认购手续。

  到了2015年,梅女士等了6年,还是没等来开发商通知办理房屋认购手续。梅女士一打听才知道,原来该楼盘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建成发售。梅女士遂将海口市龙华区某园小区开发商诉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署的《海口市某园小区特别房号预留申请书》,开发商退还50万元“诚意金”并支付自2009年12月起至2015年12月全部“诚意金”的利息损失(约计130500元)。

  近日,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解除原告梅女士与被告海口市龙华区某园小区开发商于2009年12月16日签订的《海口市某园小区特别房号预留申请书》;限被告海口市龙华区某园小区开发商向原告梅女士退还购房“诚意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5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1月3日起计算至判决限定履行之日止)。

  律师说法:诚意金、定金有区别

  关于本案,记者采访了海南中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庭墛,他表示,所谓“购房诚意金”是开发商的一种营销手段,在收取“购房诚意金”的同时,对购房者许诺一定的优惠或获得住房的优先购买资格刺激购房者的积极性,并非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定金,一般对开发商的约束较少,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张庭墛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购房时,看清楚合同条文,尽量要求卖方写“定金”,这样当对方无法履行合同时,可获双倍返还。合同签订后,发现无法履行可予以解除的情形,应尽早以书面形式向开发商主张权利,在主张限定的日期届满之后,即可从该日起要求偿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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