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2日22时许,刘某某在与朋友郑某某等人喝茶期间,因其痛风服用了药物依托考昔片。13日凌晨零时许,刘某某驾驶小轿车回家,途经海口市美兰区海达路与海康路交叉路口前路段处时,碰撞到横穿马路的行人冯某某,导致冯某某受伤倒地。发生事故后,刘某某未下车查看,便驾车驶离交通事故现场。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冯某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经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冯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015年6月13日10时许,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事故发生后,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冯某某经济损失436999元,取得了冯某某的谅解。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离事故现场,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