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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地税一稽罚〔2016〕5号)已生效,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应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催告,请你公司将应纳罚款1,427,125.46元立即缴纳入库。若你公司仍不履行相应义务,本局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