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8日,蔡某某以生意周转急需用钱为由,与其同学彭某某签订《借款协议书》13份,向其借款,累计达30万元,借款期限1至2个月不等。法院查明,多次借款期间,蔡某某主动偿还了部分款项,共计189300元,还有十余万元未还。后经法院审理查明,判决蔡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借款本金130770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生效后,蔡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彭某某于2013年5月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是将蔡某某纳入失信名单。
蔡某某发现自己被纳入失信名单后,无法向银行借贷,无法乘坐高铁等,社会生存空间遭到极大压缩。2016年年初,不在海口的蔡某某,委托家人向法院提出主动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希望能尽快偿还债务,将自己从失信名单中撤除。
然而,申请执行人此时正身处戒毒所,案件无法恢复执行。获知此情况后,美兰区法院的法官赴戒毒所,为申请执行人办理委托手续,案件最终得以恢复执行。日前,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及本金,申请执行人愿放弃剩余利息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