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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变卖财产公告
(2015)龙执字第1463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奥凯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明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林明权名下位于清澜开发区中心区345.2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文国用(2003)W0302004号】进行拍卖。海南天都拍卖有限公司刊登了三次拍卖公告,均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上述土地使用权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执行人林明权名下位于文昌市清澜开发区中心区345.2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文国用(2003)W0302004号】。

  二、变卖价格:人民币800147元;过户税费由买受人自行负担。

  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

  四、应买方式: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载明“愿意以(2015)龙执字第1463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及方式购买变卖土地使用权”,提交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并注明联系方式。

  五、支付价款期限:应买人应当在执行法院通知缴款之日起七日内将价款汇入本院开户银行账户内,逾期视为放弃应买。

  六、多人应买时的处理:多人应买时,以本院收到书面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应买顺位,本院同日收到多份应买申请的,以抽签方式确定应买顺位;应买人未在本院通知缴款期限内足额缴款的,后一顺位的应买申请人顺位递升。

  联系人: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张法官  

  联系电话:66784702

  二○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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