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山区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18日,海口市燃气集团公司和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合作开发位于海口市金贸区北玉沙村北侧的“海岸金城”项目。2009年8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孙南峰历任海口市燃气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为了取得孙南峰的关照和支持,顺利推进“海岸金城”项目建设,周某华共计送给孙南峰现金15万元和以146.5422万元购买的房产一套(含车库一个)。
琼山区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南峰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孙南峰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已全部退还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