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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26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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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琼国税四稽罚告〔2017〕3号

  海南金旺源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348083281)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我局拟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用虚假的海关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海关缴款书编号422720151277043026-L02。该发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你公司已申报抵扣1份,税额7,068,371.58元。

  (二)处罚依据及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7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拟对海南金旺源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万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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