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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关于放射源备案的通告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全国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我省已启动了放射源安全排查工作,对全省涉源单位进行了全面清查,为确保排查工作不留死角,保证全省放射源安全可控,现通告如下:

  一、省内所有持有放射源,但还未在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备案的单位(含携放射源来我省施工但未及时备案的单位),务必于2017年6月30日前到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申报备案(联系人:陈春德,联系电话:0898-65236155)。

  二、逾期不申报、不备案的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201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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