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内所有持有放射源,但还未在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备案的单位(含携放射源来我省施工但未及时备案的单位),务必于2017年6月30日前到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申报备案(联系人:陈春德,联系电话:0898-65236155)。
二、逾期不申报、不备案的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201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