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是用于城乡集中供水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山泉、水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的,并按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非更新性、非抚育性砍伐和其他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及其他植被的行为;
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等捕捞活动;
取土、采石、采砂或者其他采矿行为;
向水体排放、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直接或者间接向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排放废水、污水的,必须符合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超标排放;当排放总量可能造成水质超标时,应当暂停排放,并削减排污负荷。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下列行为
设置排污口;
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高尔夫球场、制胶、制糖、化工以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使用国家和本省限制使用的农药;
船舶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垃圾或者违反规定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污染物;
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造坟墓;对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居民点、道路、桥梁、码头和可能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设施或者装置,应当设置独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及隔离设施。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使用化肥、农药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化学物品;
放养畜禽、网箱养殖、旅游、游泳、洗涤、垂钓;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饮用水安全是国家发展程度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大问题,既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又涉及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改善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环境的工作非常重要。
优良的水质来源于大自然的馈赠,更有赖于人类的共同呵护。小环小保希望和大家一起共同行动,爱护青山绿水,共建人水和谐,让我们的生活更健康,让我们的家园更美丽。(本版策划/统筹 晓梦 一豪 秀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