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缴罚款通知书
三工商催缴字〔2017〕第10号
庄加强:
本局2016年11月30日对你下发的三工商处字〔2016〕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携带银联卡到本局计财科刷卡足额缴纳罚款,从你2016年12月7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至今,已经超出法定的缴款期限172天,但你尚未依法缴纳罚款,本局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为五万元。现要求你立即携带银联卡到本局计财科刷卡足额缴纳罚款和依法加处的罚款共计拾万元。
若超过法定复议和诉讼期限仍不履行本通知,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南省三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