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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申请公租房之名诈骗143万元
儋州一女子一审获刑13年4个月并处罚款15万元
  本报那大8月14日电 (记者易宗平 通讯员何秀玲 王琴)儋州女子陈某某以帮别人申请公租房之名,诈骗钱财143万元。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4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陈某某,女,儋州人,初中文化程度。自2014年7月至2016年4月间,陈某某本人以及通过中间人,对他人谎称认识有关领导,能帮忙申请到儋州市那大镇政府公租房,每套房收取1.3万元至3.8万元的“手续费”。在收到受害人预先交付的3000元至1.4万元的定金后,陈某某将其中2000元至4000元不等作为好处费分给中间人,余款用于购买私彩和归还高利贷等。截至案发,陈某某并未帮他人申请到公租房。

  因该案涉及被害人人数众多,涉案钱财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儋州市公安局和市人民检察院组织精干力量深挖犯罪,最终认定涉嫌犯罪事实175宗,犯罪金额高达143万元,达到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就陈某某诈骗的犯罪事实,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一系列证据,对其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及后果进行了具体论证与说明。面对证据,陈某某当庭表示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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