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全民联动”整治交通违法行为的手段,其初衷不错,但无论从执法效果还是从社会效果来看,皆有不妥。从法理来看,按照现行法规,市民拍摄图像,不能作为处理依据。就执法效果来看,此举可能会出现“钓鱼举报”现象,举报者会故意诱使司机违法,而且驾车途中,玩弄手机,无异于在纵容危险驾驶。从社会效果来看,举报者通过举报违法行为,来减轻自己违法时的法律惩罚,如此势必损害执法机关的公信力。
执法创新,从根本上讲,也需要依法,而不能突破法律尺度。即便是作为执法的辅助手段,缺失应有的规范,也会造成执法乱象,毕竟执法不能打折。因此,交通违章“减分券”不应视为执法创新,理当叫停。(杨玉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