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鄂海实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琼01执恢327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海南鄂海实业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龙昆北路金融花园E座1403房产(产权证号:30522)、1401房产(产权证号:30521);位于海口市龙昆南路东侧宏昌楼1201号房(不动产权证号为HK045111)、1202号房(不动产权证号为HK045146)、1203号房(不动产权证号为HK045105)、1207号房(不动产权证号为HK045115);位于海口市金贸区富南公寓园G栋501房(不动产权证号为22048)。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处置上述财产,如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