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张承在担任屯昌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招投标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屯昌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和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报屯昌县委、县政府批准,该县纪委决定给予张承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按科员安排工作);收缴其违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