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3日,我儋州永乐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与你签订了《合作海水养虾协议书》,该协议书签订后你仅委派陈文驻场管理生产,并已放养四批虾苗,其中第一批已收获,尚有三批待收。但自始至今你都未完全按该协议书的条款执行你方的责任,陈文也已擅自离岗两个多月,你与我公司也已经失联,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已使我们双方无法合作生产,故现特向你函告知如下事项:1、自本年十月一日起,我公司峨蔓基地要放养的虾与你无关。2、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15天内,你必须到我公司来处理已放养的三批虾等的相关事宜。否则一切后果由你自负。并正式解除我公司与你签订的《合作海水养虾协议书》。
特此通知!
儋州永乐兴实业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