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7)海仲字第439、440、441号调解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晏与被执行人海南航务工程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三案。(2017)海仲字第439、440、441号调解书的调解结果分别为:被执行人将其名下位于海口市青年路18号龙翔公寓B栋602房(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055019号)、202房(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055020号)、302房(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055021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李晏名下。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拟按上述调解书的调解结果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即将上述房产分别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如案外人对上述房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房产。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