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5日,你与我行签订编号为461901046248103200003的《“e货通”个人循环贷款合同》,向我行借款450000元,并签订2013461588032500006《最高额抵押合同》,以郑萍位于儋州市海头镇那历中方街的房产(儋州市房权证海头字第103840 号)提供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在合同履行期,你方严重违约,达18期以上未按合同偿还贷款。现我行根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到期日为2017年12月20日。
请你一次性归还所欠我行贷款本金372487.96元, 以及截止2017年12月20日贷款利息、罚息、利息复利以及罚息复利38519.22元,贷款本息合计411007.18元(如到具体还款日有其他未结利息及罚息的,以我行个人贷款系统计算的数据为准)。我行将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以维护我行合法权益。特此通知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支行 2017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