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已受理(2017)琼9025民初1182号原告海南聚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海南省白沙县龙江联营木材厂、海南新顺昌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匹克木屋制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应诉文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4月19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