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华唐投资有限公司、海南保亭华唐风情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江西华唐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冯建永(身份证号码:132228197911052216)、被执行人海南保亭华唐风情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朱建华(身份证号码:222406198110134210) 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自本令发出之日起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其全部法律义务之日止,禁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所列消费行为。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院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违反规定消费行为的举报,举报电话:0898-66969606。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