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三条 任免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采用按表决器方式表决,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如表决器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改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条 通过任命的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并颁发任命书。
第五条 通过任命的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依照《海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第六条 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参照《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执行。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决定任免洋浦经济开发区监察委员会主任,任免洋浦经济开发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