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海南聚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函、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提示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