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1995)海南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明海投资公司、海南日森置业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四方投资公司、海南银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凯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厚南旅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海南洋浦天森投资有限公司和申请执行人海南明海投资公司、海南日森置业公司共同以海南明海投资公司、海南日森置业公司已将其在(1995)海南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中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海南洋浦天森投资有限公司为由向本院申请将本案申请执行人由海南明海投资公司、海南日森置业公司变更为海南洋浦天森投资有限公司。如对上述变更事项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2018年3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