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国税二稽处〔2018〕1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国税二稽罚〔2018〕1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你公司虚构农户身份信息,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抵进项税额4,162,976.4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行为定性为虚开发票,对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并补缴增值税合计4,162,976.49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海口市国家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以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对你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500,000.00元罚款。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海口市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若对我局以上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6楼;联系人:陈先生;电话:66791307)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18年3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