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红妹:
本院根据申请人深圳市年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8月7日裁定受理海南恒运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2月28日指定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为海南恒运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由于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琼01破2-1号通知书。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7月16日上午9时于本院第五审判庭召开,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