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凡是2017年6月1日前在我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凡12月前登记设立的基金会,请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和《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以及相关材料,于2018年5月31日前到所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年度检查,逾期不参加年度检查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省级社会组织领取和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书地址为:海口市海府路59号海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办公室,联系电话:65358551,联系人:张应军。
海南省民政厅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