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琼01民初600号民事判决及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永舟与被执行人吴青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陈永舟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评估拍卖在诉讼过程中查封在执行中扣押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吴青展名下号牌号码琼ADD689的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因被执行人吴青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上述汽车进行处置,如案外人对上述汽车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汽车。特此公告。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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