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森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040324170903,法定代表人:肖斌龙):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税一稽罚告〔2019〕1000047号)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云南七福药业有限公司和云南通用药业有限公司两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9份,发票代码4600153130,发票号码00651591至00651604、00651658至00651666、00651698至00651708、00652128至00652139、00652175至00652181;发票代码4600142140,发票号码00488824至0048882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云南七福药业有限公司和云南通用药业有限公司两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9份,属于“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7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拟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予50万元罚款。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因拟对你公司罚款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华信路5号;联系人:蒙女士;电话:0898-66786432。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