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硕鑫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394136524,法定代表人:陈志强):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税一稽罚告〔2019〕1000054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我局将依法作出处理。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税一稽罚告〔2019〕1000054号)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1.经检查发现,你公司与20户下游受票企业在资金往来上存在“回流”问题。其中:
你公司2015年1月26日向天津市恒元通商贸有限公司开具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4600134140,发票号码:00393102-00393106,货物名称:不详,销售额:4,273,535.76元,税额:726,501.07元。2015年2月11日,天津市恒元通商贸有限公司通过银行分4笔转账给你公司合计5,000,036.83元,然后你公司通过银行分3笔转账给深圳圣诺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诺丰公司”)合计5,000,000.00元,随后圣诺丰公司通过银行分4笔转账回天津市恒元通商贸有限公司合计5,000,036.83元。
你公司2015年1月26日向盐城森霞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4600134140,发票号码:00393119-00393123,货物名称:不详,销售额:4,273,744.80元,税额:726,536.61元。2015年2月11日,盐城森霞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通过银行分7笔转账给你公司合计5,000,000.00元,然后你公司通过银行分5笔转账给圣诺丰公司合计5,000,000.00元,随后圣诺丰公司通过银行分6笔转账回盐城森霞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计5,000,000.00元。
你公司2015年1月26日、28日向盐城书平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4600134140,发票号码:00393141-00393143、00395699- 00395701,货物名称:不详,销售额:4,700,925.52元,税额:799,157.33元。2015年2月11日,盐城书平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通过银行分7笔转账给你公司合计5,000,000.00元,然后你公司通过银行分5笔转账给圣诺丰公司合计5,000,000.00元,随后圣诺丰公司通过银行分7笔转账回盐城书平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计5,000,000.00元。
你公司2015年1月27日向益阳市源宇达科技有限公司开具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4600134140,发票号码:00395671-00395679,货物名称:不详,销售额:8,547,071.52元,税额:1,453,002.14元。2015年2月11日,益阳市源宇达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银行分6笔转账给你公司合计10,000,073.66元,然后你公司通过银行分5笔转账给圣诺丰公司合计9,999,500.00元,随后圣诺丰公司通过银行分6笔转账回益阳市源宇达科技有限公司合计10,000,073.66元。
你公司2014年12月23日、2015年1月26日向广州峰兰贸易有限公司开具专用发票12份,发票代码:4600134140,发票号码:00344626-00344630、00421125-00421131,货物名称:不详,销售额:11,111,362.66元,税额:1,888,931.64元。2014年12月30日,广州峰兰贸易有限公司通过银行分7笔转账给你公司合计5,000,186.46元,然后你公司通过银行分5笔转账给深圳市潮江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江春公司”)合计5,000,000.00元,随后潮江春公司通过银行分7笔转账回广州峰兰贸易有限公司合计5,000,186.46元。
你公司2014年12月23日向广州鞋黛贸易有限公司开具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4600134140,发票号码:00344631-00344635,货物名称:不详,销售额:4,273,663.64元,税额:726,522.82元。2014年12月30日,广州鞋黛贸易有限公司通过银行分7笔转账给你公司合计5,000,186.46元,然后你公司通过银行分5笔转账给潮江春公司合计5,000,000.00元,随后潮江春公司通过银行分7笔转账回广州鞋黛贸易有限公司合计5,000,186.46元。
你公司2015年1月17日向广州市亚文贸易有限公司开具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4600134140,发票号码:00420935-00420938,货物名称:不详,销售额:3,418,956.03元,税额:581,222.52元。2015年1月28日至2015年2月10日,广州市亚文贸易有限公司通过银行分26笔转账给你公司合计4,000,178.55元,然后你公司通过银行分10笔转账给圣诺丰公司合计4,000,500.00元,随后圣诺丰公司通过银行分15笔转账回广州市亚文贸易有限公司合计4,000,178.55元。
你公司2014年12月19日向深圳市鑫皓森科技有限公司开具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4600134140,发票号码:00344611- 00344616,货物名称:不详,销售额:5,128,315.76元,税额:871,813.68元。2014年12月30日,深圳市鑫皓森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银行分7笔转账给你公司合计6,000,129.44元,然后你公司通过银行分6笔转账给潮江春公司合计6,020,000.00元,随后潮江春公司通过银行分7笔转账回深圳市鑫皓森科技有限公司合计6,000,129.44元。
你公司2014年12月19日向深圳市伊特丰贸易有限公司开具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4600134140,发票号码:00344617- 00344619,货物名称:不详,销售额:2,564,157.88元,税额:435,906.84元。2014年12月30日,深圳市伊特丰贸易有限公司通过银行分5笔转账给你公司合计3,000,064.72元,然后你公司通过银行分4笔转账给潮江春公司合计3,000,000.00元,随后潮江春公司通过银行分5笔转账回深圳市伊特丰贸易有限公司合计3,000,064.72元。
你公司2014年12月19日向深圳市佰斯瀚科技有限公司开具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4600134140,发票号码:00103662、00344607-00344610,货物名称:不详,销售额:4,273,663.64元,税额:726,522.82元。2014年12月30日至2014年12月31日,深圳市佰斯瀚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银行分8笔转账给你公司合计5,000,186.46元,然后你公司通过银行分5笔转账给潮江春公司合计4,980,000.00元,随后潮江春公司通过银行分8笔转账回深圳市佰斯瀚科技有限公司合计5,000,186.46元。
你公司2014年12月23日向深圳市万里贤贸易有限公司开具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4600134140,发票号码:00344636-00344644,货物名称:不详,销售额:8,547,145.87元,税额:1,453,014.81元。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月4日,深圳市万里贤贸易有限公司通过银行分11笔转账给你公司合计10,000,160.68元,然后你公司通过银行分9笔转账给潮江春公司合计9,810,785.90元,随后潮江春公司通过银行分11笔转账回深圳市万里贤贸易有限公司合计10,000,160.68元。
你公司2014年12月30日向深圳市佰斯瀚科技有限公司开具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4600134140,发票号码:00420907-00420912,货物名称:不详,销售额:5,983,017.55元,税额:1,017,112.97元。2015年1月4日,深圳市荣万兴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银行分7笔转账给你公司合计7,000,130.52元,然后你公司通过银行分5笔转账给潮江春公司合计7,000,000.00元,随后潮江春公司通过银行分8笔转账回深圳市荣万兴科技有限公司合计6,740,130.52元。
你公司2014年12月30日向深圳市恒广泰科技有限公司开具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4600134140,发票号码:00420913-00420917,货物名称:不详,销售额:4,701,029.24元,税额:799,174.96元。2015年1月7日,深圳市恒广泰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银行分6笔转账给你公司合计5,500,204.20元,然后你公司通过银行分5笔转账给潮江春公司合计5,990,400.00元,随后潮江春公司通过银行分7笔转账回深圳市恒广泰科技有限公司合计5,500,204.20元。
你公司2014年12月30日向深圳市嘉兴图贸易有限公司开具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4600134140,发票号码:00420923-00420927,货物名称:不详,销售额:4,701,029.24元,税额:799,174.96元。2015年1月7日,深圳市嘉兴图贸易有限公司通过银行分4笔转账给你公司合计5,500,204.20元,然后你公司通过银行分3笔转账给潮江春公司合计5,500,200.00元,随后潮江春公司通过银行分4笔转账回深圳市嘉兴图贸易有限公司合计5,500,304.20元。
你公司2014年12月30日向深圳市香榭丽舍贸易有限公司开具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4600134140,发票号码:00420928- 00420932,货物名称:不详,销售额:4,701,029.24元,税额:799,174.96元。2015年1月7日,深圳市香榭丽舍贸易有限公司通过银行分7笔转账给你公司合计5,500,204.20元,然后你公司通过银行分5笔转账给潮江春公司合计5,010,000.00元,随后潮江春公司通过银行分7笔转账回深圳市香榭丽舍贸易有限公司合计5,500,204.20元。
你公司2014年12月30日向深圳市佰隆津科技有限公司开具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4600134140,发票号码:00420933- 00420934,货物名称:不详,销售额:1,961,610.77元,税额:333,473.83元。2015年1月13日,深圳市佰隆津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银行分4笔转账给你公司合计2,295,084.60元,然后你公司通过银行分1笔转账给潮江春公司合计2,295,084.60元,随后潮江春公司通过银行分2笔转账回深圳市佰隆津科技有限公司合计2,295,084.60元。
你公司2014年12月30日向深圳市祥纳科技有限公司开具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4600134140,发票号码:00420918-00420922,货物名称:不详,销售额:4,701,029.24元,税额:799,174.96元。2015年1月13日至2015年1月14日,深圳市祥纳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银行分111笔转账给你公司合计5,500,204.20元,然后你公司通过银行分4笔转账给潮江春公司合计5,500,204.20元,随后潮江春公司通过银行分6笔转账回深圳市祥纳科技有限公司合计5,500,204.20元。
你公司2015年01月17日向深圳市金骏眉贸易有限公司开具专用发票8份,发票代码:4600134140,发票号码:00420955-00420962,货物名称:不详,销售额:7,521,415.90元,税额:1,278,640.70元。2015年1月28日,深圳市金骏眉贸易有限公司通过银行分10笔转账给你公司合计8,800,056.60元,然后你公司通过银行分9笔转账给圣诺丰公司合计880,000.00元,随后圣诺丰公司通过银行分10笔转账回深圳市金骏眉贸易有限公司合计8,800,056.60元。
你公司2015年01月17日向西安洪通矿业有限公司开具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4600134140,发票号码:00420946-00420954,货物名称:不详,销售额:8,547,082.19元,税额:1,453,003.96元。2015年2月3日,西安洪通矿业有限公司通过银行分12笔转账给你公司合计10,000,086.15元,然后你公司通过银行分10笔转账给圣诺丰公司合计10,000,000.00元,随后圣诺丰公司通过银行分11笔转账回西安洪通矿业有限公司合计10,000,086.15元。
你公司2014年12月19日向宁夏瑞汇祥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开具专用发票18份,发票代码:4600134140,发票号码:00103644-00103661,货物名称:不详,销售额:17,094,049.99元,税额:2,905,988.51元。2014年12月31日至2017年1月7日,宁夏瑞汇祥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通过银行分19笔转账给你公司合计20,000,038.50元,然后你公司通过银行分14笔转账给潮江春公司合计19,190,000.00元,随后潮江春公司通过银行分18笔转账回宁夏瑞汇祥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合计20,000,038.50元。
2.走逃(失联),逃避税务机关检查
经主管税务机关证实及检查人员实地调查核实,你公司并不在工商、税务登记地址办公经营,并且所有税务登记联系方式都已无法联系到你公司,你公司已走逃(失联),逃避税务机关检查。
综上, 对你公司向天津市恒元通商贸有限公司等20户企业(存在资金回流比例达93.81%)虚开1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合计121,023,836.44元、税额合计20,574,052.09元,价税合计141,597,888.53元。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及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拟处予500,000.00元罚款。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我局将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9月25日
联系人:李女士、黄女士;联系电话:0898-66770321;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华信路5号税务大厦808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