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 湛仲字第1258号调解书及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宏与被执行人海南伊甸园房产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国内非涉外仲裁一案,申请执行人郭宏申请强制执行将被执行人位于海口市海府路12号亚希大厦1717房[产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386564号]过户登记到其名下。现本院拟将上述财产裁定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如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