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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琼税二稽告〔2019〕59号

  海南恒丰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100MA5RCM

  BN45):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二稽处〔2019〕1000074号)公告。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我局于2018年08月02日至2019年5月30日对你单位2016年04月28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你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金额1,151,848.29元,税额195,814.21元,价税合计1,347,662.50元;进销双方均已失联,上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提供发票存根联货物品名信息,导致进销货物品名无法比对,物流情况无法核实;大部分货款未支付(应付金额1,347,662.50元,实付金额188,030.00元)。综合上述情况,认定你公司以不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95,814.21元(其中2016年7月抵扣84,700.33元,2017年4月抵扣53,474.43元,5月抵扣57,639.45元),逃避缴纳增值税。2、经检查实地核实,你公司未在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实际经营,并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企业处于“失联”状态,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管理。你公司向其他公司开具的合计7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在增值税电子底账系统中查询到的发票存根联货物名称与去下游企业外调取得的发票联货物名称不一致;购进的货物名称中,绝大部分为白砂糖、赤砂糖等糖类商品,销售货物名称却大部分为药品、保健品等,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因此,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经营交易证据的情况下向上述五家公司虚开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724份,金额68,258,684.40元,税额11,603,973.60元,价税合计79,862,658.00元。二、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38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取得虚开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做转出处理,2016年7月应转出进项税额补交增值税84,700.33元,2017年4月应转出进项税额补交增值税53,474.43元,2017年5月应转出进项税额补交增值税57,639.45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综上,你单位应补交增值税195,814.21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进行相关账务及申报调整。逾期未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本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联系地址:海口市城西路22号办公楼706室,联系人:文先生,联系电话:66969171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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