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雄商贸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91460100MA5T2MG21Q):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二稽处〔2019〕1000079号)予以公告。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
(一)虚假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经检查核实,你公司既无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认证抵扣记录,且你公司未在主管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做过出口退(免)税备案,未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但你公司在“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通过虚假填列“(五)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项目,规避税务机关审核,虚假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69,753.54元。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检查核实,你公司不在登记地址办公经营,也未办理过地址变更,所有税务登记联系方式都无法联系到你公司。你公司无任何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抵扣记录,且未在主管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做过出口退(免)税备案,未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你公司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仅有一个,并且是空账户,无购进和销售货物交易相关的资金收付结算记录。综合以上情况,2018年1月至3月,你公司在无实际购销业务的情况下向7家公司开具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2,971,735.56元,税额合计505,195.04元,价税合计3,476,930.60元。其中:
1.2018年1月30日,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4600163130、发票号码4644691),发票金额99,999.23 元,发票税额16,999.87 元,价税合计116,999.10元;
2.2018年1月30日至2018年3月29日,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4600163130,发票号码4644692—4644697、5746853—5746855),发票金额896,316.41元,发票税额152,373.79元,价税合计1,048,690.20元;
3.2018年1月30日至2018年3月23日,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4600163130,发票号码4644698、4644699、4652198、4652199),发票金额397,589.24元,发票税额67,590.16元,价税合计465,179.40元;
4.2018年1月30日,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4600163130、发票号码4644700),发票金额99,948.71 元,发票税额16,991.29 元,价税合计116,940.00元;
5.2018年3月23日,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4600163130,发票号码4652190—4652193),发票金额398,611.11元,发票税额67,763.89元,价税合计466,375.00元;
6. 2018年3月23日,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4600163130,发票号码4652194—4652197),发票金额398,427.35元,发票税额67,732.65元,价税合计466,160.00元;
7. 2018年3月29日,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代码4600163130,发票号码5746856—5746862),发票金额680,843.51元,发票税额115,743.39元,价税合计796,586.90元。
(三)逾期未缴纳税款。你公司在2018年3月增值税税款所属期,已申报增值税销售额1,973,185.40元,销项税额335,441.52元,进项税额0元,应纳税额335,441.52元,已缴税额0元,欠缴税额335,441.52元。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决定
(一)追缴税款: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公司在既无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认证抵扣记录情况下,在2018年1月所属期纳税申报时以虚假填列方式抵扣的进项税额169,753.54元,应申报进项税额转出,2018年1月你公司应补缴增值税169,753.54元。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你公司在2018年3月所属期欠缴增值税335,441.52元应予追缴。
(二)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2018年1月少缴税款169,753.54元、2018年3月欠缴税款335,441.52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以金三系统的计算为准)。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因应补缴增值税产生的其他相关税费请企业自行缴纳,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联系地址:海口市城西路22号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706室
联系电话:669691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