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的申请于2019年5月22日裁定受理海南(重庆)经济开发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7日指定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为海南(重庆)经济开发总公司管理人。海南(重庆)经济开发总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4月25日前,向海南(重庆)经济开发总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东方洋路海悦东方商业楼二层;联系电话: 0898-66212010;传真: 0898- 6621092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南(重庆)经济开发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海南(重庆)经济开发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原定于2019年12月9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现变更为2020年5月2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