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凤凰机场总公司:
原告海南星鑫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凤凰机场总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叁如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琼01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海南凤凰机场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星鑫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1993年3月11日至2001年9月20日期间的利息为6637639. 54 元;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 65%的标准,自2001年9月21日起计付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海南星鑫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2310.78元,由原告海南星鑫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73504元,由被告海南凤凰机场总公司负担168806. 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