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太宝有限公司并李建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贵司与我经济合作社于2009年9月16日签订的土地面积为15.9亩的《合作协议》,直到2019年9月30日,贵司余下的8.34亩土地未开发建设,根据协议的约定,8.34亩土地已返还给我经济合作社,并且我经济合作社于2019年9月30日以后已经实际使用了该8.34亩地。
现在,因为我经济合作社为了配合政府梳理土地现况工作,需要明确过往手续,所以特向贵司发送本函。如果贵司对上述事实有任何意见,可在收到本函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我经济合作社,逾期视为贵司无异议。
特此告知!
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新琼村委会塘上村民小组
2021年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