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延科(身份证号:452524196708230217):
你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货值金额一倍的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即人民币4980.00元(肆仟玖佰捌拾元整)。因无法直接送达,本机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案号:澄综执告字〔2021〕第NY067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5日内到海南省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特此公告。联系地址: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金马大道1号;联系电话:0898-67621552。
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