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锡财(身份证号:452524196802070272):
你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运输费用金额450.00元的三倍罚款,即人民币1350.00元(壹仟叁佰伍拾元)。因无法直接送达,本机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案号:澄综执告字〔2021〕第NY059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之规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5日内到海南省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金马大道1号
联系电话:0898-67621552
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月5日

